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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文件的通知
2009年5月13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
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
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文件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3〕7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是党中央、国务院切实改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水平偏低状况的具体措施,是综合考虑各方面利益后作出的重要决策,有利于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和稳定机关事业单位人才队伍,也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的亲切关怀。由于这项工作涉及到机关、事业单位每个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各部门、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严格掌握政策,精心组织实施,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本市贯彻《通知》的具体意见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
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
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03〕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人事部、财政部拟定的《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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