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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年5月13日
各区(县)财政局、房改办、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市中心各直属归集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的有关规定,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现就外商投资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均须依据本通知规定为中方职工(临时工除外)建立住房公积金。
二、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8%。本通知下发前已按10%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继续按10%的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也可以经申请批准后,将原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0%降为8%,缴存比例调整后不得再作调整。在规定比例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部列入成本、费用,并在年末财务决算说明书中予以说明、披露。
三、有关计提职工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按照《关于计提职工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经二[2001]1227号)规定执行。
四、有关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资格认定等事项,仍按《关于1998年度住房公积金核定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建[1998]546号)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此前凡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本通知下发前已核定200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2002年7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规定,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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