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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软件企业从业人员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2009年5月13日
各区县政府房改办、各委办局、总公司房改办、各单位房改办、北京市主妇资金管理中心所 属各归集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意 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4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凡经市科委认定的软件企业,本着自愿原则可为所在企业从业人员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 缴存比例可提高到20%。
三、 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 凡办理提高缴存比例的软件企业,需向所在归集单位提供软件企业证书或软件产品证书及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0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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