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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上)
  2009年5月13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1〕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六月十一日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本市知识产权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为适应首都改革开放和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需要,进一步推进首都经济发展,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利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制度是国家授予智力成果所有人在一定期间内拥有的独占权,并受到保护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知识经济的基础制度,其核心是促进、保护知识和技术的创新。我国将要加入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已经成为竞争的焦点。首都经济以高新技术产业为核心,以知识经济为发展方向。充分发挥首都智力和创新资源优势是首都经济实现战略调整和产业升级的关键。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认清当前形势,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全国技术创新大会精神,努力开创本市知识产权工作新局面。
  二、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要把知识产权工作贯穿于技术创新的全过程
  (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是促进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进行体制创新、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的主要途径和重要保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大力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营业务和核心作用突出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力争用5年时间初步形成面向世界、辐射全国的首都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群。密切跟踪重点技术创新领域和关键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集中力量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高新技术成果和名牌产品,抢占产业发展制高点。要引导和帮助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将研究、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作为企业的核心经营战略,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研究、开发、产业化、市场推广和依法保护的全过程。
  (二)知识产权工作要作为国有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知识产权申请量、拥有量和实施效益要作为考核各单位科技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据,也要作为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的主要指标。
  (三)各单位在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时,要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进行检索及分析论证,制定正确的技术创新战略,确定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避免低水平的重复研究和重复引进。研究、设计、创作、开发取得成果后,要及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并及时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所经营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在进入市场前,应及时注册商标。企业在接受定牌加工时要向定牌商索取商标证明并签定许可合同,避免造成侵权纠纷。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组织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或委托作品应依法确认著作归属权。使用中外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与著作权人签定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并保证作品的使用不侵害著作权人的权益。
  (四)在组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时,要对企业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作为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价入股(所占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或授权使用、特许经营,要在合同中对知识产权无形资产和可能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可能发生的侵犯第三方权利的责任作出明确约定。同时要确定商标归属并及时办理注册手续。有外贸出口权的企业要及时在产品出口或即将出口的国家(地区)进行商标注册。
  (五)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管理所拥有的技术秘密。要与技术人员就发明创造的成果归属、职务发明的使用、转让等有关事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使用范围、期限、方式、条件等具体条款。凡在代理服务中知悉当事人有关技术秘密的中介机构及其他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三、积极营造良好政策环境,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
  (一)有关部门要将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及其保护与管理制度完善与否,作为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骨干企业、软件和系统集成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风险投资资金和担保资金使用的重要资格指标和条件。
  (二)企业注册登记时,以商标、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适当放宽。重大专利技术、驰名或著名商标经有关部门认定后,作价出资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60%。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拥有知识产权特别是发明专利的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有效的政策倾斜,在计划安排和经费投入上对知识产权的转化和实施予以重点倾斜。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应当以独立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该项目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状况报告为基础,并在项目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及时进行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在组织科技成果鉴定之前,应要求科技成果完成者提供完整准确的知识产权报告。
  (四)市有关部门要将工业技术改造资金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或产品倾斜,支持专利技术产业化、工业化。
  (五)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和为此所购置的关键设备、仪器的费用,经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认定并经财税部门审核后可按实际发生额列入成本;其当年实际发生额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费用摊人成本所形成固定资产应单独进行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市或区县财政部门和主管税务部门审批;其它类型的企业报主管税务部门审批。
  高新技术企业购买国内外专利技术所发生的费用,国有企业报经市或区县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核准,其他性质的企业报经主管税务部门核准后,可在管理费用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