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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上)
  2009年5月13日

京人发〔2002〕73号
 
各区、县人事局、审计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发[2002]58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为加强审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改革与完善人才评价手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地区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工作纳入全市的职称管理工作中,考评工作由北京市人事局统一领导。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审计局共同负责评价工作的组织管理、政策咨询、协调实施等项工作。市人事局负责考务管理及成绩合格证书(有效证明)的发放工作;市审计局负责考前培训、教材的征订工作。
  北京市审计局经北京市人事局批准后组织成立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
  二、考试报名条件及评审申报要求严格执行《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中的相关规定,考试报名不再办理破格审批手续。 
  三、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考试的人员须在同一次考试中取得双科合格成绩后,方可参加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组织的评审。评审通过的人员经北京市人事局审核批准,颁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证书。
  四、2002年将组织最后一次高级审计师的评审工作。从2003年起,凡要求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的人员,在参加评审前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经济理论与宏观经济政策》和《审计理论与审计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二○○二年七月三日




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人发[200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厅(局)、审计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工作中试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修订完善。
 
 
 
                                      人事部
                                      审计署
                                   二○○二年六月六日

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审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健全和完善审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审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高级审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考试和评审是评价工作的两个环节,凡要求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并在同一次考试中取得双科合格成绩后,方可申请参加评审。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取得高级审计师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
  第五条 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工作在人事部、审计署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审计署、人事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下简称“全国审计考办”)负责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的考务管理和评审工作由各地人事、审计部门共同负责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考试采取闭卷笔答方式。考试科目为《经济理论与宏观经济政策》和《审计理论与审计案例分析》。
  第七条 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分两个半天进行。各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个小时。
  第八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2年;
  (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4年;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5年;
  (四)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6年;
  (五)对虽不具备上述条件规定的学历、任职资格或从事审计工作年限,但审计工作业绩突出的人员,其破格报名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人事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审计署、人事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