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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上)
2009年5月13日
京人发〔2002〕90号
各区、县人事局、外经贸委,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2]7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北京地区落实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北京地区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纳入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管理。北京地区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由北京市人事局和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共同组织实施。北京市人事局负责考务管理和资格证书颁发工作,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考前培训和资格证书注册管理工作。
二、符合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报名参加考试。具体报名事宜另行通知。
三、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北京市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四、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4年登记一次。职业资格证书持有者应按有关规定到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或其指定的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北京市人事局对职业资格注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由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按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印发《国际商务专业人员
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发[2002]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外经贸厅(委、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外经贸专业人才,加强外经贸专业队伍建设,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总结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建立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现将《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职发[1995]135号)、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通知》(人办发[1996]19号)即行废止。
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建立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问题的通知》(人职发[1993]2号)中与本规定不相一致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人 事 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外经贸专业人才,加强外经贸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根据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国际商务专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三条 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国际商务职业资格)分为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
外销员为国际商务专业的从业资格,是从事国际商务专业工作的基本条件;国际商务师为国际商务专业的执业资格,是从事国际商务专业工作关键岗位的必备条件。
第四条 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共同负责国际商务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五条 国际商务职业资格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标准、统一证书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 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由人事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共同负责。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编写考试用书,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考试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七条 参加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第八条 申请参加外销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七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第九条 申请参加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符合本规定第七条所列基本条件、取得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合格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5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4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2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
(六)取得外销员从业资格,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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