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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3年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年5月13日

关于2003年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发〔2003〕6号 
  
  各区县人事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干部)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0]123号)和人事部《关于2003年度上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2002]90号)有关精神,结合北京市的具体情况,现将2003年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及相关工作的人员(在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从事专职检验的人员除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质量工作法律法规,热爱质量工作,恪守职业道德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符合报考条件者,均可报考。 
  二、报考条件 
  1、参加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2、参加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⑵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 
  ⑶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⑷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 
  ⑸取得博士学位。 
  ⑹在2000年底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3、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是指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年限,是指报名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及相关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03年年底。 
  三、在2000年底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只参加《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取得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证书。在2000年底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只参加《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取得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证书。 
  四、考试时间及科目 
  级别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中级
 2003年6月15日 
 上午 9∶00~12∶00 
 质量专业综合知识
 
下午 2∶00~5∶00 
 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
 
初级
 上午 9∶00~12∶00 
 质量专业相关知识
 
下午2 ∶00~5∶00 
 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
 
 
  五、报名办法 
  首次申请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从2003年2月20日开始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网址:www.bjpta.gov.cn)在网上填写《全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申报表》后下载,也可到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东直门外新中街11号)购领《全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申报表》、报名信息卡和报考手册进行填报,在申报表中规定位置贴同一底版的2寸照片各1张,并交本人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审核并盖章。如本人档案存放在人才服务中心的,需经人才服务中心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受聘于本市单位的外埠专业技术人员,由受聘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盖章。 
  报名时,持《全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申报表》(未在网上登录的还需持填涂好的报名信息卡)、本人身份证、符合报考条件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以上均为原件),到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2002年已参加过质量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在下列两种报名方式中任选一种: 
  1、网上报名:登录北京人事考试网(网址:www.bjpta.gov.cn),按照网上要求办理报名手续。 
  2、现场报名:持《全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申报表》、上次考试成绩通知单(或准考证)和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名手续。 
  报名人员凭准考证、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六、报名时间:2003年2月24~28日 
  七、报名地点:朝阳区人才市场(朝阳区呼家楼新苑甲1号东三环路京广桥向东300米左右路南侧) 
  八、报考人员可自愿参加考试辅导,经批准的考试辅导单位名单附后。 
  
                二○○三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