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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下)
2009年5月13日
第十条 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一条 国际商务职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国际商务职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主管部门为注册登记机构。
人事部和各级人事部门对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取得国际商务职业资格,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所在地注册登记机构登记注册。经注册后,方可从事国际商务职业资格相应岗位的工作。
第十三条 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4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注册登记内容变更,应及时到原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或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本专业岗位工作;
(三)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再次注册者,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和参加培训合格的证明。
第十五条 经注册的国际商务从业、执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机构予以注销注册,并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脱离国际商务相应岗位连续满3年的。
第十六条 经批准注册的国际商务职业资格人员,由注册登记机构在其职业资格证书的“注册情况”栏目内,加盖印章。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在年终将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情况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取得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聘任助理国际商务师或其它经济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取得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聘任国际商务师或其它经济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下发之日前,已获得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共同颁发的助理国际商务师或国际商务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即取得外销员从业资格或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可换发相应层次职业资格证书。换发证书的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已获得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外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其证书在有效期内,应通过国际商务从业资格相应科目的考试,取得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对伪造学历、资历证明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资格,收回其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报名参加国际商务职业资格的考试以及申请注册。
第二十一条 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关键岗位和岗位职责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30日后生效。
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在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领导下进行。两部门成立“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下设“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人事教育劳动司,负责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考务工作由人事部考试中心和外经贸部培训中心共同组织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部门和外经贸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具体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 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原则每年组织一次,考试时间定于每年9月中旬。首次考试定于2002年11月2日和3日。
第四条 参加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的报名条件。
第五条 外销员从业资格考试设外经贸综合业务、外经贸外语(包括英语、俄语、日语、法语4个语种)2个科目,外经贸外语考试分笔试和口语2个部分。
第六条 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国际商务理论与实务、国际商务专业知识和业务外语3个科目。其中业务外语科目应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中的B级考试。
第七条 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不含从业资格考试中的口试部分)。除外销员从业资格“外经贸外语”考试科目中的口语部分外,其它考试科目均采取闭卷笔答方式。
口语部分的考试,每个考生为10分钟,考试时间为次日上午。
第八条 参加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在报名时必须提供在有效期限内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的B级合格证。
第九条 参加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同意,按规定携带有关证件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报名时,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经考试管理机构核准后,向应考人员核发准考证,应考人员凭准考证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的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人员参加考试,按属地化原则管理。
第十条 已取得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外销员资格证书(在有效期限内),并符合暂行规定中外销员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可免试“外经贸外语”科目,只参加“外经贸综合业务”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
参加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组织的2000年或2001年的考试,已取得外销员资格考试单科合格成绩,并符合暂行规定中外销员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可只参加未考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本规定报名条件中规定的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第十二条 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场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外销员从业资格考试考场原则上设在省辖市以上中心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第十三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组织或授权组织编写考试用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名义,编写、发行考试用书和举办各种与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有关的考前培训。
第十四条 培训必须坚持考培分开的原则,参与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人员不得参与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和培训等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六条 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作好试卷的命制、印制、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场纪律。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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