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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2009年5月13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减轻广大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负担,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7万元。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至1万元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分担比例调整为:
(一)在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85%,职工支付15%。
(二)在二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87%,职工支付13%。
(三)在一级医院以及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90%,职工支付10%。
退休人员个人支付比例为职工支付比例的60%。
三、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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